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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发布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20)

日前,天津市政府发布最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151-2020),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管要求;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标准于2020年8月12日实施。具体内容如下: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及锅炉房无组织粉尘等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等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重油、渣油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使用高炉煤气、焦炉煤气、醇基燃料(如甲醇、乙醇、二甲醚等)及其他气体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气锅炉执行;使用轻油、生物质油等其他液体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油锅炉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

在用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在用燃煤锅炉执行表1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在用燃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在用燃油锅炉执行表2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在用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在用燃气锅炉执行表3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新建锅炉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4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浓度执行表5的规定。

储煤场应采用封闭型储煤场。储煤场卸煤过程应采取喷淋等抑尘措施。煤炭输运过程中使用皮带机输送的应在输煤栈桥等封闭环境中进行,并对落煤点采用喷淋或密闭等防尘措施。煤仓进料口应设置集气罩。

煤炭筛分、破碎应在封闭厂房中进行。筛分过程应设置集气罩,并配置除尘设施。破碎过程应对破碎机进、出料口进行密闭处理;或设置集气罩,并配置除尘设施。4.5.4石灰石制粉应在封闭厂房中进行。石灰石粉应使用罐车运输、密闭储存。

氨的储存、卸载、输送、制备等过程应密闭,并采取氨气泄漏检测措施。

储油(及醇醚等挥发性有机物)罐的无组织排放控制应符合GB 37822的要求。

粉煤灰应采用密闭的灰仓储存,卸灰管道出口应有防尘措施;粉煤灰运输应使用专用罐车。炉渣应采用渣库储存,并采用挡尘卷帘、围挡等型式的防尘措施。

厂区裸露地面应采用绿化等抑尘措施,道路应进行硬化并定期清扫、洒水,物料进出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锅炉监管按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要求执行。

锅炉烟囱高度应符合GB 13271的规定。同时,燃油、燃气锅炉额定容量在1t/h(0.7MW)及以下的烟囱高度不应低于8m,额定容量在1t/h(0.7MW)以上的烟囱高度不应低于15m。

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个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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