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改善重庆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锅炉大气污染排放管理水平。日前,重庆市政府针对锅炉排放问题发布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BD50/ 418—2016)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如下。
1. 对“表2 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进行以下修改:重庆市所辖的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万州区、黔江区、开州区、梁平区、武隆区以及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和万盛经开区等29个区(开发区)各类锅炉的氮氧化物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修改单表1限值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修改单表2限值标准。
2. 对“表3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进行以下修改:重庆市所辖的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万州区、黔江区、开州区、梁平区、武隆区以及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和万盛经开区等29个区(开发区)各类锅炉的氮氧化物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修改单表2限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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