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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物质燃料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近日,吉林省政府出台了《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简称《标准》)。针对生物质锅炉的排放情况提出了严格限制要求,其中规定,城市建成区新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执行20/50/200的限值,其他地区新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执行50/100/300的限值。具体内容如下。

1、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吉林省内城市建成区新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执行规定的排放限值:颗粒物2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5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200毫克/立方米,烟气黑度≤1。在用锅炉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该项规定。

2、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其他地区的城市建成生物质燃料锅炉执行规定的排放限值:颗粒物5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1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300毫克/立方米,烟气黑度≤1。在用锅炉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该项规定。

3、关于生物质燃料锅炉的烟囱高度按照GB13271-2014中4.5燃煤锅炉的烟囱高度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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