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优化调整能源结构,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山东省政府宣布,开展非传输通道城市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21年10月底前,青岛、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泰安、威海、日照、临沂9个非传输通道城市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高效煤粉炉除外)全部淘汰。全省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各种类型燃煤锅炉。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摸底排查。非传输通道9市要组织开展辖区内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的全面排查,确保排查到位、无一遗漏。建立35蒸吨/小时以下淘汰燃煤锅炉清单,组织相关企业(单位)制定“一厂一策”具体淘汰方案,明确完成时限、替代方式,有序推进淘汰工作。 (二)多种方式替代。扩大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优先利用现有周边企业蒸汽(热源)实现集中供热替代;对于具备条件的地方,积极推动燃煤锅炉改烧天然气、改电等清洁能源替代方式。对于置换大吨位燃煤锅炉的,要在符合当地热力规划的基础上,严格落实煤炭消费总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等量或减量置换”要求。 (三)严格淘汰标准。完成淘汰的燃煤锅炉要达到主体拆除、所有连接管道和线路切断的淘汰标准,并依法办理锅炉注销相关手续。因客观条件无法实施主体拆除的燃煤锅炉,必须做到主体移位。各有关市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淘汰的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完成情况进行验收,督促企业(单位)完善淘汰锅炉档案材料、落实淘汰要求,确保淘汰工作落实到位。 (四)加强政策扶持。各有关市可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制定奖补政策,统筹使用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及省、市、县级环境污染防治相关资金支持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保障淘汰工作顺利开展。落实国家清洁能源价格支持政策、配套费减免政策,提高相关企业(单位)淘汰燃煤锅炉的积极性、主动性。开辟绿色审批通道,对燃煤锅炉淘汰过程中涉及的立项、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施工等审批手续,各相关部门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缩短审批时限。 (五)强化环境监管。要加强燃煤锅炉的环境监管,对于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偷排偷放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罚,并落实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等进一步处理措施。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持续开展不符合政策要求的燃煤小锅炉及低空排烟设施排查工作,一经发现,应立即依法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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